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试析对我国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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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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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57条和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同样,高管人员的职业偏好、情绪商数等在高管人员从业方面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法律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哪些要求?
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应从事证券或证券相关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57条和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附,《公司法》第57条规定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试析对我国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构建对银行业离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综合测评体系 (一)专业知识测评。在这方面,现行《金融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采用学历和从业经历来进行衡量,标准的任职资格条款就是:”担任何种职务,应具备何种以上学历,金融从业几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几年以上”。笔者认为,学历、专业、从业经历并不能完全代表专业知识水平,尤其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高管人员所需具备的专业知识也在不断更新。笔者建议,采用专业知识考试的方式进行衡量。在具体操作中,针对不同类别银行业机构中的不同种类高管人员,可采用”1+X"的考试科目设置办法:"1”就是一门本行业基础知识,包括经济金融基础知识、本行业基本知识、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X”就是本行业不同种类高管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比如,对商业银行中分管信贷业务、中间业务、信息技术等高管人员应分别测试不同的专业知识。此外,还可借鉴注册金融分析师((CFA)等考试的做法,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高管人员,如具有某些方面专业学习经历或一定时间专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免考部分科目。 (二)经营管理能力测评。高管人员,顾名思义,主要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因此,对他们的测评不能停留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方面,还应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测评。有人说,能力是一种潜在的东西,很难测量,其实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目前,国际国内都有许多非常成熟的能力测评模型和手段,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OSTA)早在2003年就已经推出”通用管理能力认证体系”,这是国内第一个以管理能力水平为导向的国家级认证体系,它分为基础与综合两个等级,涵盖了自我发展管理、团队建设管理、资源使用管理和运营绩效管理四个主要功能模块,共有28门课程。由此可见,对能力的测评是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它可以分项目、分层次地进行。当然,银行业高管人员除具备一些通用管理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一些专项能力,比如政策理解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因此,对银行业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能力的测评可以采用,,通用+专项”的方式进行,也就是建立一个专项管理能力方面的测评模块库,对不同的高管人员可以相应选择通用和专项测评库里的相应测评模块。 (三)心理素质测评。目前,我国许多企事业和机关单位在选人用人时都引进了心理素质测评的做法,但是,金融行业还很少使用这种办法。对银行业高管人员开展心理素质测评是非常必要的。对高管人员的心理素质测评主要包括个性人格、职业偏好、情绪商数(EQ)等,这些非智力的因素,对于高管人员能否胜任某一方面高管工作至关重要,比如,商业银行中分管信贷业务和信息技术的高管人员的性格要求可能差距很大,甚至在某些方面会完全相反,可以想象,如果高管人员的性格与分管业务不相匹配,后果将会非常严重。同样,高管人员的职业偏好、情绪商数等在高管人员从业方面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在性格测试和职业偏好测试方面.目前,我国都引进或编制了较多适应中国国情的量表,而”情商”这一概念是由哈佛大学丹尼尔·戈尔曼博士提出的,目前在理论界还存在一定争议,可用的操作量表也不多,不过,长沙商业银行在去年公开选拔副行长的时候,曾经进行过情商测试,收到过较好的效果。总体上,心理素质则是一种适应性、参考性指标,衡量的是高管人员属于哪种类型的人,适合从事哪方面的高管工作,它可以作为选拔高管人员的一个重要参考。 综合来看,对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综合测评工作将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对于如何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可以借鉴证监会、保监会的做法,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功能,采用11银监会分级监管,授权银行业协会制定标准、教材和题库,开展社会化培训和考试,并适当引进电子化管理”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