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五条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六条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上海金融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海金融法院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金融合同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产生的合同纠纷,例如贷款合同、信用卡合同、保险合同等。
2. 金融投资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与金融投资相关的纠纷,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证券投资等方面的争议。
3. 金融市场违法行为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纠纷,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
4. 金融监管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金融监管问题产生的纠纷。
5. 金融犯罪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金融犯罪案件,包括金融诈骗、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金融法院的受案范围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具体的受案范围还需参考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上海金融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专门负责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法院,在其受案范围内涵盖了广泛的金融纠纷案件类型。这些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贷纠纷、金融产品合同纠纷、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金融诈骗纠纷、金融投资争议等。上海作为中国金融中心,拥有众多金融机构和市场,金融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上海金融法院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对金融案件实行什么管辖
集中管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