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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时间:2024-07-26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7 栏目名: 金融百科 文档下载

第二条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五条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六条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上海金融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海金融法院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金融合同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产生的合同纠纷,例如贷款合同、信用卡合同、保险合同等。
2. 金融投资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与金融投资相关的纠纷,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证券投资等方面的争议。
3. 金融市场违法行为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纠纷,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
4. 金融监管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因金融监管问题产生的纠纷。
5. 金融犯罪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金融犯罪案件,包括金融诈骗、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金融法院的受案范围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具体的受案范围还需参考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上海金融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专门负责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法院,在其受案范围内涵盖了广泛的金融纠纷案件类型。这些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贷纠纷、金融产品合同纠纷、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金融诈骗纠纷、金融投资争议等。上海作为中国金融中心,拥有众多金融机构和市场,金融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上海金融法院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对金融案件实行什么管辖

集中管辖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保险报案后,有没有定损的时限?

不知道你是不是遇到麻烦了,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有及时定损的义务,并规定即使情况复杂的,也应当在三十日内定损。 参考案例: 保险公司拖延定损 车主租车费由保险公司赔付      新华网上海11月18日电(记者黄安琪)保险公司拖延定损,车主顾某在等待定损期间租车代步花费一万元,法院判定该租车费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私家车保险纠纷审理情况新闻通气上公布了此车险中“拖延定损”的典型案例。   记者从上海法院了解到,车主顾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内,顾某驾车在停车过程中撞到路边的花坛,导致车辆受损。事发后,顾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直到事发3个多月之后才出具定损结论。在等待定损期间,顾某无法使用投保车辆,所以不得不租车代步,为此发生租车费1万元。          顾某认为,正是由于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才导致租车费的产生,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1万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租车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未将租车费约定为理赔范围,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才导致顾某迟迟无法正常使用投保车辆,顾某租车代替投保车辆使用,并无不当,而且其3个月产生租车费1万元,数额亦属合理,所以判决支持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有及时定损的义务,并规定即使情况复杂的,也应当在三十日内定损。保险公司迟延定损造成车主受到额外损失的,对该部分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对此,上海市一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表示,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占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保险公司怠于定损不仅表现在迟迟不出定损结论,还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仅作口头定损,不给相关依据,待到车主自行委托评估后,才给出书面定损结论,推翻车主委托的评估结果等。